上世纪80年代,童某和丈夫共同在池州市青阳县新河镇自建了一处房屋,夫妻两人在家务农并养育了三个子女。2012年,童某的老伴去世,留下她一个人生活。其间,两个女儿时常带着米、面、肉、蛋等生活必需品来看望老母亲,但小儿子却因为常住外省回来得较少。
据童某的两个女儿介绍,父亲生前花费住院及医药费用约5000元,丧葬费用约2万元。他在世时曾明确表示自己名下存款足够支付其医药费和丧葬费。但她们并不知晓父亲存款的具体金额。父亲去世后,两个女儿考虑母亲年老体衰且无固定收入,故也未追问过父亲的遗产问题。直到母亲童某在未告知、也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父亲名下存款9万元全部取走给了小儿子,她们才知道父亲遗产的具体数额。
随后,她们向母亲、弟弟提出要合理分配父亲的遗产,但均被以“女人没有继承权”“老宅和钱财都是母亲的,愿意给谁就给谁”为由拒绝。
2021年3月,童某和丈夫生前耕种的一亩多田地被征迁,政府给童某配给了田亩补助款55995元,又被童某的小儿子代替取出,这件事成为姐弟三人矛盾激化的导火索。童某的两个女儿将母亲、弟弟告上法庭,要求继承父亲过世后留下的老宅和钱款。
青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原告虽然已经出嫁,但依旧依法享有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童某和老伴的自建房,一半产权依法归童某所有,另一半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理应由三名子女均等继承。关于田亩补助款55995元,系童某与已故老伴的夫妻共同财产,各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应与继承的上述房屋份额同理。鉴于童某已年过八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来源有限,应适当予以照顾,法院酌情确定童某的三个子女各自继承田亩补助款6000元,余款37995元归童某。对于两原告诉请的均等继承父亲生前9万余元存款,由于其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故不予支持。最终法院确认原告对登记在其父亲名下的房产的产权份额,被告给付两原告应继承的田亩补助款各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