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佛山市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某日晚,被告人植某指使船员驾驶粤三水货XXX船,从佛山西樵出发前往深圳机场附近,向一艘渔船购买“红油”。成功购买“红油”后,该船只经虎门大桥进入珠江内河道向南海西樵方向行驶。次日早上,该船行至顺德水道时被广州海关顺德缉私民间抓获,查获疑似“红油”液体53.65吨。经鉴定疑似“红油”液体为红色柴油,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19687.49元。被告人有前科。
后一审法院接受辩护律师部分观点,判决被告人植某六个月有期徒刑。
律师点评:如果该案当事人没有前科,不是累犯,应该可获得更轻,甚至缓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