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女方万万没有想到,这个收养的孩子竟是前夫出轨与女同事所生。女方离婚后获知真相,将前夫告上了法院,索赔15万元损失。本案说的是,前夫欺骗女方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女方得知真相向前夫追索已支付抚养费的案件。那么哪些情况下具有法定抚养义务,什么情况下有权追索抚养费呢?
1、亲生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义务。
不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是基于自然血亲关系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因此,父母即使离婚,任何一方非但不能向对方追索抚养费,还要继续承担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费的一部或者全部。一般情况下,这种基于血缘关系而建立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不允许解除的,因收养关系而解除除外。
2、养父母对养子女具有抚养义务。
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是经过法律拟制的,是可以解除的。我国法律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可以协议解除或者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除。
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能否追索抚养费呢?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3、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
继父母是否有义务抚养继子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律仅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即使继父或继母与继子的生母或者生父离婚,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仍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无权主张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
4、其他法定的抚养或扶养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因此,上述主体在特定情形下,按照法律规定也是要承担相应的抚养或扶养义务的,而无权向收益人追索抚养费或扶养费。当然,法律在规定上述抚养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赡养义务,平衡了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5、无法定抚养义务的情形
法定的抚养情形主要是以上4种情形,除上述法定的情形以外,都属于无法定抚养义务的情形。本案开头的案例,一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情形,属于无法定抚养义务的情形。那么是否需要返还抚养费呢?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这类案件,一般考虑到一方违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生下孩子严重伤害了另一方的感情,具有一定的过错。在具体案件中,无过错方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可以予以支持的。
为避开“限购”再买一套房,或者避开“限贷”享受首套房政策,夫妻“假离婚”屡见不鲜。但事实上,这样的“假离婚”风险极大,尤其是2017年3月房贷新政的出台,更是给“假离婚”购房一族上了一道时间锁。北京市三中院提示:期望靠签署补充协议来规避“假离婚”风险是不可行的,法院不会采纳这种二人私下的协议。当事人小心弄假成真,人财两空。
提示一:“假离婚”补充协议不作数
2017年3月,北京市出台的房贷新政中明确规定,对于离婚一年以内的房贷申请人,各商业银行应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也就是说,这种情况的购房人即便在办理离婚过程中已经将名下房产归于另一方,且无贷款记录,依然将被视为二套房,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此举其实是给离婚买房的夫妻上了一道时间锁。新政出台后,即便离婚,名下没有房产的一方短期内也无法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这就从侧面限制了假离婚买房。
特别提醒,法律上没有‘假离婚’这一说,离婚就是离婚。以往,有不少为了买房“假离婚”的夫妻最终弄假成真,反悔后又到法院起诉。但根据法律规定,人身关系一旦形成且具有法律效力,则不予撤销。也就是说,即便夫妻二人约定的是“假离婚”,但二人既然领了离婚证,或法院做出了离婚判决,那从事实和法律层面来看,就是真离婚,就算夫妻在离婚时签署了明确表示二人是为了某种目的而“假离婚”的协议,法院也不会采纳,这样的协议只有夫妻二人知道,无法获得法定认可,不具备法律效力。
而对于离婚后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情况,王律师表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法院经审查未发现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离婚协议的,则协议合法有效。如此一来,假离婚一旦弄假成真,很可能人财两空。
不但如此,“假离婚”后即便复婚,财产归属也存在巨大隐患。因为,前一段婚姻法律关系解除时,归属于一方的财产,复婚时已作为一方的婚前财产,而不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提示二:隐匿财产方不分或少分
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财产的种类也在不断丰富。夫妻双方离婚后,虽然人身关系得到了处理,但往往存在有些共同财产未分割、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这就引发了离婚后财产纠纷。
引发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原因除了有离婚时因当事人疏忽而遗漏部分财产未予分割和离婚时不具备财产分隔条件外,最值得关注的就是因一方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有财产,导致部分财产未能分割而引发离婚后财产纠纷。
对于因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发现后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法院经审理,会把隐藏、转移方的过错在判决分割时作为考量的因素,判其少分或不分财产。
提示三:离婚财产诉讼需注意时效
对于离婚后提起的财产纠纷诉讼,诉讼时效大致分为三种情况。
首先,若当事人在一年内就协议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有权申请法院变更或撤销。如法院经审查未发现一方存在欺诈(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认定为欺诈)、胁迫等情形,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离婚协议的,则该协议合法有效,驳回变更或撤销申请。
其次,对于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经审查该部分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这种情况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三,夫妻共有财产受到侵害,即一方存在转移、隐藏、变卖共同财产的情形,则另一方可在自发现转移情形次日算起的两年时间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