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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律师咨询_遗嘱公证的办理条件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9-09-18 点击:1987次 来源:无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遗嘱人受胁迫、欺骗的情况,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与之相抵触。


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人的财产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个人财产,处分超出个人份额的遗嘱内容部分,该部分内容无效。


5、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遗嘱的有效性和法律效力,并不是必须要通过公证才可以获得的,对于公证的相关情况应当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合法处理和认定,如果在遗嘱公证的相关情况认定上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公证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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