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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律师事务所_夫妻离婚房产变更登记情形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9-09-24 点击:1940次 来源:无

一、夫妻离婚房产变更登记情形有哪些


办理夫妻间离婚房产变更登记有两种情形:


1、办理夫妻共有房产登记或者夫妻房产变更登记,这需要办理人提供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件、房屋权属证书(或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结婚证明,并需夫妻双方到场作相关约定协议;


2、夫妻离婚后办理房屋转移变更登记,这需要双方提供当事人身份证件、房屋权属证书、有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如产权归一方所有,获得产权的当事人可自行办理登记手续;如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需当事双方共同前往登记;如果产权归一方和子女共同所有,则由当事人携子女共同前往进行登记(子女未满18周岁,由其法定监护人携带监护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代为进行登记),其中归子女的那部分产权需按赠与办理。


二、离婚房产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离婚房产变更登记提供的材料有:


1、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


3、生效判决书,或离婚证加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类,单方到场申请者要求提供加盖民政部门公章或民政档案部门印章的离婚协议书)。


4、申请变更的房产属婚后财产的证明


5、身份证(复印件)


6、产权设定抵押的,需提供银行同意函


证件类须带原件以便核对。


如离婚协议书未经民政局盖章或相关材料中内容表达不一致的或者有明确要求另一方配合的,均需双方当事人一同前往办理。办理上述房产登记时如房屋已设定抵押的,还需提供抵押权人准予转移变更的证明。


由于夫妻在离婚的时候会对共有的房屋作出处理,那么之后确定房屋归哪一方所有之前,需要尽快去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根据规定,离婚之后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的,一般需要提供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件,之前的房屋产权证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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