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在的法律制度是很难追究承办案件的这些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全文(下称《意见》)。意见规定,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一旦确认发生冤假错案,将一律启动问责机制。
《意见》提出,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程序,核查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
此外,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存在故意实施包庇被告人、毁灭证据等11种行为的,因重大过失造成包括错案、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等8种后果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不过《意见》也指出,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案发生,但检察人员履行职责中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