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起诉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从这两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但其实仔细分析这些法条,发现还是留了一条活口的,是有一个前提条件的,那就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换而言之,如果在六个月内出现新的情况、新的理由,或者被告提出离婚请求的,则不受该六个月期限的限制,法院就应当受理。
比如在此期间,一方使用暴力,导致对方随时有受到严重伤害的可能。或者在上次离婚诉讼中没发现对方与他人同居的情况,而在这半年中找到了证据,这时,就是出现了新的情况或新的理由。这种情况下,就不受六个月的限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