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员工先提出取消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是如果雇员因为雇主单位存在某些违法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仍然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其中包括:
(一)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者标准;
(二)未能及时全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未按照规定支付职工社会保险金的;
(四)用人单位管理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危害劳动者的权益等。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下几种情况应当向雇员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明确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雇员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雇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0天前通知雇员解除劳动合同;
(3)雇员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从事劳动,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生效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未能履行,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能通过雇主公司与雇员的谈判达成协议,雇主公司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破产重组的,依照规定减少人员的;
(6)用人单位的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困难,按照规定减少人员;
(7)公司调整生产、重大技术创新或者经营模式,在劳动合同变更后,仍然需要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裁员;
(8)劳动合同生效时的客观经济发展导致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裁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愿意续签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定期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依法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由于用人公司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由用人公司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雇用合同的;
(12)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经济补偿是根据雇员在企业工作时间年限计算经济补偿,实际情况如下:
1.每满一整年支付一个月的薪金作为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的薪金作为补偿;
3.如有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月薪金的经济补偿。
其中月薪金是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