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四中法院2020-12-07
两车相撞我全责,修车费用我来赔……只给修车还不够,贬值损失也要赔!新车没上路,被撞了2019年11月,小李驾驶轻型货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与老张驾驶的摩托车发生擦挂,摩托车被撞后因惯性,撞上了4S店门口停放的两台新车。事故发生后,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小李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车辆贬值了,该赔?4S店两台新车受损程度轻微,修复费用不高。但4S店认为,即便是轻微事故,在销售时必须向购车人告知,交易价格肯定会低于市场正常售价。小李除赔偿修车费用外,还应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经法院认定,要赔偿,双方协商未果,4S店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损害了待售新车的商品价值,交易价格必然会低于市场正常销售价格,车辆贬损明显存在且容易区分。根据鉴定评估结果,小李应向4S店赔偿车辆贬值损失2万元。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本案
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不予支持的。但是,被损坏的车辆是待售或运输中的新车的,即便进行了修复,其市场价格或者商品价值必然会因为“事故”“修复”等瑕疵受到影响,价值贬损明显存在且容易区分,此种极少数、极端情形下的车辆贬值损失应予以赔偿。
本案中,小李因驾驶车辆不当,与老张发生交通事故,继而造成4S店两台新车受损,损害了新车的商品价值。小李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根据车辆贬损评估报告书,向4S店赔偿轿车贬值损失。
法官寄语
因为安全意识淡薄、规则意识不足,很多交通事故就此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遵守规则,心系安全,是对社会和他人的负责,也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作者 / 市四中法院 雷书彦
(责任编辑: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