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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诈骗案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9-05-08 点击:3587次 来源:网络

  一、个人诈骗案的立案条件


  (一)犯罪目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二)犯罪金额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个人诈骗罪的刑事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诈骗罪与其他罪行区别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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