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绑架罪结果加重怎么处罚
依照第二百三十九条第 一款的规定,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并处没收财产。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第 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法律适用的注意事项
(一)司法机 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2、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 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 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
(二)对“致被绑架人死亡”的理解
被绑架人的死亡结果与绑架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相对于“故意杀害被绑架人”来说,“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绑架人往往出于过失造成被绑架人的死亡后果,主观恶性较小,如果不管何种原因,只要出现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就对行为人科以重刑,无疑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同时也违背了刑法限制适用死刑的立法精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因果关系为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