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如果一概作为个人财产处理,是对夫妻之间可能的分工和其各自对家庭的贡献的漠视。讼争房产虽系男方在婚前购买,但婚后按揭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部分资金被购房一方占用,直接导致了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投资机会、投资规模以及生活品质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因此,如果这一部分房屋增加值也列入个人财产归购房一方享有,则对另一方显然有失公允。所以,尽管一方婚前房产仍归该个人所有,但该房产在婚后的增值,凝聚了另一方配偶的贡献,则该配偶有权享受这种收益,有权得到补偿。
婚前财产婚后增值,离婚时如何分割?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个人婚前财产及产生的孳息不因结婚而改变所有权的性质。比如夫妻一方婚前购置的房产,不会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即使共同还贷,但如果双方没有在婚后就该房屋的所有权达成新的约定,另一方就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另一方拥有的权利仅是已付购房款的原价及利息的返还。
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如果一概作为个人财产处理,是对夫妻之间可能的分工和各自对家庭贡献的漠视。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对这一问题首次做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