禤某陈述案件:禤某是清远人,于2018年初与对方公司在佛山南海签订一份关于代理涂料产品的《地区总代理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同意乙方在广东清远市经营某品牌涂料系列产品;甲方为乙方开发和提供适销产品;合同有效期为自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1日止;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乙方需向甲方交付25万元整人民币作为地区销售代理保证金,在乙方没有违反协议内容的情况下,保证金将于合同到期后退还给乙方等。合同签订后,乙方依照约定向对方公司指定账户支付25万元保证金,但对方公司之后并没有向乙方提供任何涂料产品,且拒绝向禤某归还保证金。所以,禤某认为由于对方公司没有实际履行合同,且合同至今已到期,故理应退还所有保证金。 禤某在自行维权无效情况下,委托广东扬代律师事务所处理案件,目前案件已在南海法院立案排期处理中。
办案心得:合同相关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注重保留证据,以免在发生纠纷之后处以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