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为了给自家房子添置家具,贵州李某夫妇于2009年4月17日到达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某公司处选购家具商品,经过被告工作人员的一番介绍推销,原告向被告购买了价值为153180元的家具,原告当天付清款项。但是,原告在签收货物准备安装时,发现被告所供货物与当时展示的样品及订货单上所注明的“边框、受力部分均为实木”情况不一样,绝大部分家具在上述部位都是合板成分;另外,经原告委托专业机构检测,被告所供商品散发的甲醛严重超标,对使用人可以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
综上,李某夫妇以被告在销售商品时对原告夫妇存在严重欺诈行为,根据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等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合计:302164元。后经原告律师工作,双方达成合计处理,被告最终同意原告支付35万元结案。
杨代律师点评:做生意应童受无欺、诚实经营,否则可能会带来严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