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为了给自家房子添置家具,薛某于2014年6月抵达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某家具店选购商品,经过被告工作人员的一番介绍推销,双方就型号分别为401#四门衣柜(1个)、8909#1.8米气动床(1张)、104#1.8米气动床(1张)、201#床头柜(4个)等四款家具达成交易,且被告同意向原告免费赠送两个木櫈,双方签订“订货合约”。合约约定:货款总价为22000.00元;交货时间为2014年6月22日;货不对板,假一罚十等。签订合约后,原告当场向被告付清款项。
但是,原告在签收货物准备安装时,发现被告所供部分货物与当时所展示样品及“订货合约”所约定的产品型号等情况完全不一致,原告认为:自己之前所订的是两个401#型号四门衣柜、高2.3米,但是被告发过来的货却是两个五门衣柜、高2.1米,而且材料也明显与展示样品不一样;另外,被告发过来的两张1.8米大床,型号为104#气动床没问题,但是另一张床根本就不是8909#型号气动床,所用材料也不是当时所展示的材料,甚至这个床连箱体及气动部分都没有,且床头有明显的水迹、霉变和裂漆现象。除此之外,以上两款货物属于“三没”产品,即没有任何生产商、没有生产地址、没有联系电话等资料,与其他两款正版家具在包装和质量上有明显的不同,而且外包装上还出现大量的涂遮情况,显然属于“货不对板”,经估算,这两种型号的正品总价格约为15000.00元。
综上,原告以被告没有依照合约及样品和承诺向原告提供商品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18万多。在审理过程中,“货不对板,假一罚十”成为了法庭争议焦点。
杨代律师点评:虽然本案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原告主张的“货不对板,假一罚十”,但是这也已给商家们敲响警钟,即对于不能确定的承诺别轻易做出,否则容易惹来麻烦、甚至损失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