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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确认劳动关系案

发布日期:2019-03-20 点击:4044次 来源:无

案情介绍:劳动者李某主张自2005年4月1日起入职佛山南海罗村某企业处,并被安排在位于该企业不锈钢压延车间工作,任职退火师傅(主要负责热处理工序)。2018年11月12日,公司以需要整体搬迁至肇庆为由,通知包括李某在内等员工自次日起不用再上班,公司将按照“工龄5 年以内的一次性补助3000元、工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000元”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包括李某在内等大部分员工都不接受该企业上述方案。

李某在上述企业工作13年多从未换过工作岗位,在职期间月平均工资为6300元。另外,后来经查,该用人单位中途有使用过其他企业名义为所有员工参加过社保。现因用人单位原因违法终止劳动关系,故拟申请支付经济赔偿金等。

后本案经广东扬代律师事务所代理,经办律师认为李某的经济赔偿诉求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结合本案是先要确定李某的劳动关系,当然在处理劳动案件的过程是可以同时提出确定劳动关系诉求和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诉求的。本案在劳动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辩称李某是2018年初才入职的,且从未解雇李某。最终仲裁结果是支持李某的劳动关系诉求,即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但仲裁没有支持经济赔偿或补偿金诉求。目前,李某以不服仲裁结果为由继续委托扬代律师所起诉至法院,但企业没有起诉。

律师点评:虽然最终生效裁判没有出来,但是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起诉讼,所以关于李某的劳动关系确认已经是没有问题了,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非常危险的,因为一旦劳动关系确认,即使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是否有存在违法解雇情况,但是很可能法院会支持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所以,总得来说,本案用人单位没有及时提起诉讼是很不妥的。劳动纠纷,双方都有起诉权,除非用人单位是准备全额赔偿劳动者,否则都应该提起诉讼。作为代理律师必须要把相关法律后果告知申请人,不能仅凭仲裁结果没有支持经济诉求就误认为是对企业有利了,显然这是误解了劳动仲裁,要知道劳动仲裁只是一个前置程序,如果对方提起诉讼,则仲裁结果对提起方不生效,但是对没有提起诉讼方则是具有不利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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