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1日13时30分许,被告谢某驾驶灯光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湖南MHCXXX号农用运输车由龙江方向沿龙高路往高明方向行驶,行至南海区九江镇龙高路烟南齐力加油站路段由主道驶入辅道过程中,遇由原告儿子赵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沿龙高路辅道对向逆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赵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儿子赵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谢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的儿子赵某随即被送往南海区第九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直到同年10月1日,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发至今,被告谢某分三次共向原告亲属赔偿25000多元,但拒绝支付其他费用。经律师申请调查得知:被告谢某所驾驶的湖南MHCXXX号农用运输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刘某,该涉案车辆没有进行年检和购买任何保险。另外,原告的儿子赵某事发前已佛山市南海区某工厂连续工作居住超过一年以上。为此,赵某父母向南海法院起诉索赔,经生效判决确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276976元等。
杨代律师点评:1、交通参与人应遵守交通规则,杜绝酒后驾驶、无牌或无证驾驶;2、车辆转让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避免出现类似本案原车主刘某承担责任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