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07年4月某天,曾某骑自行车行至清远市清新县某路段时与郑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粤XXXX的小型客车发生相撞。事故造成曾某因胸椎爆裂性骨折、骨损伤,致高位性截瘫,经法医鉴定为一级伤残。经清远市清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为此,曾某向清远市清新县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清新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郑某赔偿原告共27万多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5837元。郑某在判决生效后并没有及时履行债务。后来曾某辞退原代理人,转为委托杨律师处理。律师详细了解案情,认为案涉车辆当时所投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清新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确认该保险的赔偿对象只限于保险合同的相对人即郑某。但是,经当时查询得知,郑某尚未就以上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所以,经办律师后来以代位权起诉保险公司,最终法院已支持了原告诉求。另外,这个案件,经办律师就保险赔偿之外的其他未赔偿部分,经过多次与郑某沟通,后来郑某也是同意和解处理了。
律师点评:这个案件在本人接受之前一直有律师介入处理的,但是由于当时的律师考虑不周、甚至可能对代位诉讼不太了解,差点造成比较严重的法律后果,因为保险代位起诉是有诉讼时效约束,一旦过期后果就会很严重,当事人的利益很能得到保护。一般代位诉讼是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到期债权没有及时主张,那么债权人就可以以债务人怠于主张到期债权为由直接代位起诉次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