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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邱某诉称其于2017年3月与戴某签订一份《个人股份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戴某向邱某购买其于佛山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5万元整,并约定在2017年10月份前一次性支付完毕;双方应在2017年3月23日前办理股份过户手续等。
协议签订后,邱某随即交接工作并正式退出佛山市某某有限公司,但戴某拒绝支付任何股份转让款给邱某,同时也没有按照约定配合办理股份过户手续。为维权,邱某于是委托律师起诉。南海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戴某须支付25万元股权转让款,且须在法定期限内协助办理过户。
律师点评:企业股东退伙、退股时候应及时持相关协议等资料至工商登记机关进行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因为退伙、退股协议只是股东或合伙人之间的内部协议,一般来说不对外产生约束力,只有工商登记进行了变更才对其他人产生法律效力。若签订协议后,碰到有股东或合伙人不愿意配合履行义务的,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处理,这样可以避免当事人实际退股或退伙后,但是仍可能面临退伙或退股后承担债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