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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的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9-03-20 点击:9735次 来源:无

一、船舶优先权,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以船舶为标的的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赋予海事债权人的一项特权。根据《海商法》21条之规定,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可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对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内容是: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5项规定的范围。

三、海商法》第二十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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