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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律师咨询_单方离婚与双方离婚有什么不同?

发布日期:2019-07-19 点击:1782次 来源:无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效力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 一种观点认为:1.程某某和冯某某婚外同居有违公序良俗,但该行为的无效并不能等同予赠与无效,对程某某向冯某某的赠与行为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判断。而依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程某某对冯某某就车辆和房产的赠与行为已完成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故该赠与行为不应予以撤销。2.程某某的赠与并不必然影响李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权。虽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程某某作为夫妻一方应享有部分财产的独立处分权。程某某与李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总额较大,程某某在本案中单独处分的部分财产较之于夫妻共同财产比例较小,故该赠与并不必然损害李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权。而且,即使程某某影响了李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权,也应由程某某对李某某承担责任,而不应由冯某某承担责任。3.程某某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均高于冯某某,其与冯某某婚外同居,双方均有过错。如果判令冯某某将程某某赠与的财产完全返还,不能体现对于程某某作为主要过错一方的惩罚。故在判令冯某某已返还货.币财产的情况下,鉴于程某某赠与冯某某的房屋和车辆均已登记在冯某某名下,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冯某某对诉争房屋和车辆享有所有权。
new.png第二种观点认为:1.程某某赠与冯某某的购车款和房产均系程某某与李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程某某未征得李某某的同意将上述财产赠与冯某某,影响了李某某的财产权。2.程某某基于与冯某某之间存在的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将诉争房屋和车辆赠与冯某某,该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律法原则,依法无效。3.冯某某取得诉争房屋和车辆并非善意、有偿取得,而程某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与其妻李某某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擅自将诉争房屋和车辆赠与冯某某,应认定无效。4.从保证裁决结果之间一致x上考虑,既然认定程某某赠与冯某某货.币财产的行为无效,那么赠与冯某某房产和车辆的行为亦同属无效。5.从良好的社会导向考虑,亦应当认定程某某在未与李某某协商一致情形下、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基于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向冯某某无偿赠与的擅自处分行为无效。6.二审判断认定赠与行为有效的依据不足,其抛开我国法民通则规定民事行为应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仅依合同规定单独判断赠与行为的效力显属不当。


一、单方离婚与双方离婚有什么不同?

律法上并没有单方离婚这一说法。从实践来说,单方离婚就是夫妻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与此相应,双方离婚就是夫妻双方都提出离婚。

很多人觉得单方离婚特殊,是因为他们觉得单方离婚的话,院法会很难同意,因此单方离婚的条件也是与双方离婚不一样的。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如果夫妻双方确实没有了感情,没有了在一起生活下去的信心和想法,那么离婚其实对彼此都是有利的。正是因为如此,所以婚姻法才规定了,人们不仅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



但是这并不是说离婚就是无条件的。因为很多夫妻可能只是一时的冲动决定离婚,因此院法一般不会立马准许夫妻离婚的请求,而是在经过调解、劝说等程序后,觉得夫妻感情复合已经没有什么希望了,才会准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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