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刘某及丈夫赵某系专门从事内墙粉刷的工人,至案发时止已在佛山工作及居住多年;被告谭某系一位从事房屋建筑的包工头。刘某及丈夫赵某自2012年5月份起开始跟随谭某工作,后于同年8月初转至涉案工地(业主为被告杨某),原告夫妇的工资实行按日结算,由谭某支付,夫妇俩每日收入约600元。同年12月27日下午,刘某在涉案工地进行内墙粉刷工作过程中不慎从两米高处坠落,致双足受伤。随后,刘某由其丈夫送至医院进行救治,共住院7天,经诊断为: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所综合评定刘某的上述伤情为九级伤残。 为了追讨赔偿,刘某夫妇曾通过多种方式多次向两被告主张债权,但均遭被告拒绝。其中,谭某曾同意赔付20000元整、而作为涉案房屋的业主即杨某则告知此事与其无关。后委托律师进行起诉维权。
律师意见:刘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的,根据法律规定,雇主即被告谭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谭某属于无资质的施工队,但被告杨某依然雇请其进行建筑施工,所以,杨某应与谭某一起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谭某同意赔偿刘某未结工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共5万元,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