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13年8月,被告钢结构安装公司的货物钢卷到达战备码头待提运。随后,钢结构安装公司电话联系原告刘某运输上述货物。刘某以钢结构安装公司的名义向被告物流公司支付了货物装车费用。刘某驾驶挂车到某码头等待装货。2013年8月20日凌晨,被告货物转运公司的工作人员操作装吊器械将钢结构安装公司的钢卷吊装在挂车上。期间,刘某上了挂车的拖板上,后刘某与钢卷从拖板上一同掉下,钢卷滚下时压伤了刘某。原告被送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刘某为十级伤残;刘某为维护合法权益,将物流公司、钢结构安装公司、货物转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物流公司、货物转运公司向刘某赔偿12万及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意见:这是一起侵权案件,刘某的受伤是由于货物转运公司工作人员驾驶吊车操作不当所造成的,当然,刘某本身已有过错,所有法院判决各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