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杨某于2005年11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在被告某塑胶公司处任职配料工,从事配料工作,在工作中每天均需接触铅粉尘,加上塑胶公司没有依法为韩某配备防护工具,致使杨某身体出现严重不适。2011年5月初,杨某自行到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进行体检,结论为:2005年11月至2011年5月在塑胶公司从事接触铅尘作业,血铅偏高。杨某分别在2011年5月13日至同年6月8日、2012年6月28日至同年7月27日两次住院进行驱铅治疗。2011年7月7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原告为职业病慢性中度铅中毒。2011年11月22日,佛山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的上述职业病为工伤。2012年8月10日,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的职业病伤残等级为不入级、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塑胶公司除了为杨某支付驱铅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外,没有向杨某支付工伤待遇。2011年11月起,塑胶公司要求杨某转任为保安。杨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塑胶公司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塑胶公司一次性赔偿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医疗费、检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1万给杨某。
律师观点:特殊行业在员工入职时候需要进行职业病体检,然后在员工离职前也必须进行职业病体检,能证明是在职期间患有职业病,企业需要进行赔偿。职业病也属于工伤,如果有社保,则相关赔偿由社保待遇进行赔偿,否则由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