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一审期限有多久?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应该自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有刑诉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延长审判期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当庭宣告判决的,将判决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的期限应该自判决后的次日起5日以内。
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开庭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后,进行补充侦查的期限应该自休庭后次日起1个月以内。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审理期限应该自收到补充侦查报告书后的次日起重新计算。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期限应该从受理后次日起20日内审结。
二、刑事诉讼一审的过程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授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三、哪些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5、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6、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7、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8、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9、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10、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11、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12、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