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3年10月6日13时35分左右,潘某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某市场十排路段行走时被方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撞伤倒地。经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摩托车驾驶人因未按操作规范驾驶车辆是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附近商户帮忙报警处理。原告随即被送至顺德区乐从医院救治,因伤情严重,于第二天被转送至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1、左膝关节外侧韧副带损伤;2、左胫骨平台骨折。佛山市中医院完善相关检查后,于10月10日对原告在腰麻下行左胫骨上段开放性粉碎性陈旧性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
具受害人潘某介绍,摩托车驾驶人方某实际上是其前任女友,但双方分手已多年,自分手至今,双方意见很大,结合当时的交通路况,潘某认为这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对方很可能涉嫌故意伤害,于是在出院后潘某又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处理,但是派出所在简单调查后并没有正式受理案件。为索赔,潘某于是委托律师向以道路交通事故案由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案件性质以没有公安部门定性为由最终做普通交通事故处理,并判决被告方某赔偿潘某合计人民币27万多元。该案当年经佛山电台“法槌回响”追踪播放。
杨代律师点评:不管是普通交通事故,还是蓄意伤害,被告方某最终在经济上都损失严重;另外,男女交往,合、离都应该尊重事实,切不可冲动做出违法行为。